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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叶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现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3月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壮族,小学文化,农某,现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2月2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叶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叶某乙、辩护人黄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县X镇X街X街交会处盗走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6304元),后销赃未果,就将盗得的摩托车交给被告人叶某乙保管使用。叶某乙明知是黄某甲盗来车辆也为其窝藏,被查获后编造赃车来历。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黄某甲。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其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摩托车已退回给受害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某乙是初犯,出于朋友义气而为黄某甲保管赃车,主观恶性某小,赃车已退还受害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乙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经过本县X镇X街X街交会处的森誉烧鸭店前时,发现受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建设-雅马哈x型两轮摩托车,摩托车钥匙挂在车头上,即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并连夜将摩托车开回本县X村那么屯其老家藏匿。后因销赃未果,黄某甲将该辆摩托车交给好朋友叶某乙保管使用,并告诉叶某乙车是偷来的。被告人叶某乙明知该车是黄某甲盗来的,仍帮助窝藏,被查获后编造赃车是其与不知名的人购买,帮助黄某甲隐瞒盗车的犯罪事实。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304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受害人黄某甲。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黄某戊陈述、证人叶某丙、农某、叶某丁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及被盗摩托车照片、收据、户籍证明及两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630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叶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两被告人均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受害人,没有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对此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乙出于朋友义气而帮被告人黄某甲窝藏赃车,主观恶性某对较小。被告人黄某甲及叶某乙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叶某乙不仅帮助被告人黄某甲窝藏赃车,且在赃车被查获后,编造赃车来历,隐瞒赃车系被告人黄某甲盗窃所得的犯罪事实,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其辩护人提出对叶某乙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2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甲玉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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