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建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5日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岳阳鸿仪工业园区内全部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并于3月17日依法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变卖。岳阳金刚铝材有限公司、湖南新磁机器有限公司买受后,所得款项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通过债权分配方案等,已全部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全部直接受偿6.2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彭某林
审判员刘妮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