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被执行人湖南中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沿江大道X号汇源大厦X楼。
上海美兴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湘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10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执字第12-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令本院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和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令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湘高法发[2007]X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上海美兴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指令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曹波
审判员漆建新
审判员欧阳迪明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