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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泽与被执行人陈云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暂缓执行决定书

(2011)常执监字第X号

桃源县人民法院:

你院正在执行申请人陈泽与被执行人陈云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陈云中以本案被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本院受理并正在审理陈云中诉陈泽、陈震债权纠纷一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第1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你院(2010)桃民执字第X号申请人陈泽与被执行人陈云中恢复原状纠纷执行一案一个半月,暂缓时间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本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你院即可恢复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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