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平、肖某来:
关于肖某平与肖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10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肖某平与肖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