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邓某:
关于陈某与邓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7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陈某与邓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