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女,42岁。
原审起诉人王某诉桃源县X镇二里岗居委会、桃源县X镇二里岗居委会居民五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桃民诉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2011年6月4日前,桃源县X镇二里岗居民委员会及桃源县X镇二里岗居委会居民五小组给王某分配了金钱,此后不再给王某分配金钱,为此,王某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桃源县X镇二里岗居民委员会、桃源县X镇二里岗居委会居民五小组依法为其分配金钱。居委会成员认为居委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依法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而不能诉请法院直接判决确认居委会成员的具体权利。故王某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李常春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