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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刘某戊、袁某、安某、彭某己、彭某庚、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杨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4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女,7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男,3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己,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庚,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城北金典花园G栋。

法定代表人雷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刘某戊、袁某、安某、彭某己、彭某庚、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张某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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