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4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74岁。
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某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马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