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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4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74岁。

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某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马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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