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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某、原审被告彭某乙、彭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东信大厦。

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女,47岁。

原审被告彭某乙,男,33岁。

原审被告彭某丙,男,48岁。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某、原审被告彭某乙、彭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向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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