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观林,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被上诉人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曾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綦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