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罗某丙。

原告罗某乙诉某告罗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肖伟群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跃国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9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3月原、被告在广东一起共同生活,但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检查患了妇科病并怀了小孩,因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2011年5月8日原告离开被告来到长沙与父母生活。在医生的建议下并征得被告同意后,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做了人流手术。原告做人流手术后,被告没有照顾,也没有出医疗费。原、被告自2010年5月开始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诉某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本案诉某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虚假,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9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没有生育小孩。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原、被告在广东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原告检查患了妇科病并怀了小孩,被告陪同原告在广东治疗了一段时间,但双方因生活小事发生过吵架,2010年5月8日原告离开被告来到长沙与原告父母生活;因原告有妇科病,医生建议原告流产,2010年5月11日原告做了人流手术,被告打电某给原告母亲说寄钱给原告做营养费开支,原告母亲说有钱用,要被告暂时不用寄钱,因此被告没有寄钱给原告。原、被告自2010年5月开始持续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现存被告家的嫁妆有洗衣机、电某、电某机各1台、高组合柜、木沙发、茶几、餐桌各1套、席梦思床、梳妆台、电某桌各1张、电某煲、洗脸架、碗柜各1个、被子10床。

上述事实,有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的原、被告的户籍、身份证明、结某、原、被告的陈某、证人彭某丁、陈某、罗某戊的证言、医疗费发票、长沙南方医院检查报告、门诊病历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乙与被告罗某丙自愿离婚;

二、原告罗某乙的嫁妆留归被告罗某丙所有;

三、原告罗某乙自愿补偿被告罗某丙100元,此款于2011年9月26日当庭兑现;

四、其它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跃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