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肖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志武、被告委托代理人景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销售被告生产的有机化肥,2009年4月20日与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后双方又约定以实际拉货时预付一半货款,在销售完毕时支付全部货款。2009年5月10日,原告购买被告6吨化肥并向被告预付货款5000元,但由被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告无法销售,被告自行将该批货物拉回,双方合同解除,但被告未将原告支付的货款5000元返还于原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5000元收条是事实,但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的该笔货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生态肥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张某某销售被告生产的万禾牌生态肥,每吨2200元。1、质量要求:执行标准x-2002,登记证号为豫农肥(2008)临字339有机质≥30%总养分≥4%;2、供货方式:原告方应首付5万元货款;3、结算方式:原告方总折扣每吨300元,合同终止时向被告方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4、双方义务:被告应提供统一广告宣传、技术服务、测土配方、土地病虫检测等项服务。原告方应按被告产品说明宣传生态肥与化肥关系进行合理指导施肥,合法销售;5、违约责任:被告每乡只设一家代理商。如设第二家销售或直销点经核实。原告方可终止与被告方合作,不再归还多提货款。原告方只在遂平县X乡销售,不得跨区销售;6、本合同从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止。2009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元收据一份,并加盖被告单位印章。后被告向原告供有机肥6吨。2009年7月1日,因该批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将该批化肥退回,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但被告未将原告支付的5000元货款返还给原告成讼。

以上案件事实,由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机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被告也依约向原告供应有机化肥6吨。后因被告供应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将化肥退还给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货款500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其未收到原告的货款5000元,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收条,载明收款单位为被告,并加盖有被告单位印章,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万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货款5000元。

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某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