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王某:
关于阳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1999)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