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3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曾用名刘X),男,37岁。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