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陆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某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及案外人乔某某申请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因权属不明,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陆某某辩称,同意对原告诉称的房屋进行析产。
经审理查明,乔某某是被告王某某的母亲,两被告系夫妻,系原告之父母。1997年,原、被告及案外人乔某某申请并建造占地面积6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2004年左右,上述四人又申请在上述房屋的北面隔墙建造占地面积10平方米二层楼房。现因权属不明,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东面一上一下房屋归两被告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所有、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的底层一间归两被告所有、二层一间归原告所有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被告要求法院判决。乔某某放弃系争房中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现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要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队42丘(31)房屋中,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东面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王某某、陆某某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北面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中的底层一间归被告王某某、陆某某所有、二层一间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1,1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