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周碧,湖南省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汤某,男,37岁。
上诉人李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