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陶习文,湖南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46岁。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胡某于2005年6月相识并同居生活,2009年10月,双方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打架。2009年10月17日,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胡某向张某出具了“今欠到张某分手费9万元整。时间11月18日以前,9万元包括四年半的工资卡、房屋装修1万2、这段期间的人情各费”的欠条一张。欠条上有见证人姜勇、朱华军的签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胡某于2011年1月27日再支付x元现金给张某,双方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共计2962.5元,由胡某负担987.5元,张某负担19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左卉
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