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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X村锦绣玫瑰园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邓立群,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审判员柳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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