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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49岁。1978年12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此间,因盗窃延期三个月;198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2年9月因掏包伤人被治安拘留十五天;1983年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198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4月9日因盗窃被收审,后于1994年1月26日因盗窃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4年10月10日因病保外就医;1996年12月13日因抢劫犯罪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期间减刑一年,于200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2011年9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赵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洛阳市X路支行工作人员施x(已作不起诉处理)与田xx(系被害人田xx哥哥)发生债务纠纷,2008年9月27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施x伙同被告人范某等人密谋后到博爱县田红光的煤场准备强行带走田xx索要债务。由于施x错将田xx当成田xx,被告人范某等人手持电击枪击打田xx并强行将田xx带走至洛阳市施x家中。期间,被告人范某等人对田xx殴打并逼其写下欠条,2008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将田xx放走。

2011年6月2日,被告人范某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人呼xx、尚xx、冯xx、杨xx、毕x、班xx、田xx、张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明,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博爱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臣

审判员张瑞明

审判员邱敬堂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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