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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x元,该费用应于2011年7月1日前支付,如不按期支付,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履行,即由被上诉人沈某某负担231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94元,鉴定费89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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