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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与被某诉人李某、被某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原审被某张某道交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某)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威敏,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

原审被某张某,男。

上诉人马某与被某诉人李某、被某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原审被某张某道交赔偿纠纷一案,李某于2009年3月9日向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9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不服,于2011年7月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史威敏,被某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平,被某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未核实张某委托史威敏参加诉讼的真实性,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成功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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