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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李某、许某、赵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又名许X,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李某、许某、赵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28日作出的(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红乔,上诉人李某、许某,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全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28日作出的(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胡永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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