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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汨罗市X乡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平江县X镇居委会。

原审被告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汨罗市X乡X村X组,系胥某的丈夫。

上诉人胥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54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丁某均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上诉人将丁某列为被告并无不妥,丁某的住所地在汨罗市,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胥某与原审被告丁某系夫妻关系,原审法院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和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均在平江县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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