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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丙易某、汤某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四化建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易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四化建职工。

上诉人杨某丙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速初字第3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在二审期间,经组织双方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杨某丙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易某、汤某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二、易某、汤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征收3275元,由易某、汤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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