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四化建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易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四化建职工。
上诉人杨某丙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速初字第3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在二审期间,经组织双方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杨某丙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易某、汤某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二、易某、汤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征收3275元,由易某、汤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