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韩城市矿务局建安公司,下岗职工。
代理人卫XX,韩城市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吴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韩城市X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宁XX,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冯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吴XX之妻。
原告姜XX诉被告吴XX、冯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姜XX于2003年5月购买黄河小区X街楼北X单元X楼北户住宅一套,装修完工后由被告租住。现原告要求被告腾房。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X、冯XX在三日内腾出黄河小区X街楼北X单元X楼北户单元房,将房交付给原告姜XX。
二、原告姜XX付给吴XX、冯XX人民币8000元。(已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自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XX
审判员师XX
审判员陈XX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