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与龚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岳阳市X区挂口。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君民初字第25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原告龚某达成过任何买卖协议,也从未授权张某代表上诉人与他人签订过买卖协议。请求驳回对上诉人的诉求或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湘潭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龚某、张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张某的住所地在岳阳市X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在本案是否是适格主体,属实体审理中应查明的问题,不影响案件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