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荣,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谱华、黄启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启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