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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荣,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谱华、黄启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启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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