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0)岳中确字第X号
确认申请人任某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X路居委会家属楼。
确认申请人任某某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楼执字177-X号民事裁定书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执复字第X号执行裁定撤销,造成与任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兑现,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8万余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楼执字177-X号民事裁定书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执复字第X号执行裁定撤销,其实质就是对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的依法确认。确认申请人任某某要求对一个已被依法确认错误的执行行为再进行违法确认,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任某某提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