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武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丁。
委托代理人姜鸿,河南佳鑫(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武某戊,男。
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武某丁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胡某甲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5)唐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某乙、胡某丙,被上诉人武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鸿、武某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5)唐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