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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与武某丁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武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丁。

委托代理人姜鸿,河南佳鑫(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武某戊,男。

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武某丁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胡某甲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5)唐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某乙、胡某丙,被上诉人武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鸿、武某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5)唐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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