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1)岳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岳阳电业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岳经林罚字(2009)第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1年7月18日以(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岳经林罚字(2009)第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岳阳电业局,经开发区领导出面协调并达成协议,由岳阳市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给予申请执行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适当的补偿,该补偿款已支付给申请人。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