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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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终字第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3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庚,男,30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48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40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38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48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男,40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42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4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4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50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又名周X),男,48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5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5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又名周X),男,48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男,3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周某乙、李某、周某丁、周某丙。

委托代理人吴映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秋,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平江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平江县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诉被告平江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1)湘平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李某霞

代理审判员汤卫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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