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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柯某与(略)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岳阳市湘阴湘江大桥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19(略)(略)年(略)月(略)(略)日出生,(略)族,(略)(略)省(略)(略)市人,无业,现住(略)(略)省(略)(略)市(略)(略)岛(略)(略)大道(略)(略)路(略)(略)大厦(略)(略)(略)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柯某,男,19(略)(略)年(略)(略)月(略)日出生,(略)族,(略)(略)省(略)(略)市人,无业,现在(略)(略)省(略)(略)市X村(略)(略)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略)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略)(略)(略)市X区(略)(略)(略)路(略)段(略)(略)(略)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轶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湘阴湘江大桥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某丁,男,19(略)(略)年(略)月(略)日出生,(略)族,(略)(略)(略)市人,住(略)(略)(略)市(略)(略)县(略)街(略)(略)号(略)(略)号。

申请再审人陈某、柯某与被申请人(略)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岳阳市湘阴湘江大桥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杨某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5)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略)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1作出(2006)岳中民一终字第196民事判决,陈某、柯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岳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湘阴县人民法院(2005)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蔚

审判员李强斌

代理审判员王继华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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