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岳阳楼税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岳楼地税楼处(2010)X号税务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一)营业税。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x.30元,已申报x.30元,已缴x.05,上年欠缴(略).05元,本年还欠缴(略).30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x.74元,已申报x.74元,已缴9692.69元,上年欠缴x.96元,本年还欠缴x.01元。(三)教育费附加。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申报教育附加x.33元,已申报x.33元,已缴6456.02元,上年欠缴x.10元,本年还欠缴x.41元。(四)印花税。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526.96元,已申报6792.96元,已缴纳3783.32元,上年欠缴x.40元,本年还欠缴x.04元。(五)土地使用税。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申报土地使用税x.00元,已申报x.00元,已缴纳x.00元,上年欠缴x.01元,本年还欠缴x.01元。(六)土地增值税。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x.53元,已申报x.53元,已缴x.21元,上年欠缴x.03元,本年还欠缴(略).35元。2010年7月22日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四、七条之规定,以岳楼地税楼处字[2010]第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一)、追缴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税(略).30元;二、追缴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x.01元。(三)、追缴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教育费附加x.41元;(四)、追缴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印花税x.04元;(五)、追缴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x.01元;(六)、追缴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略).35元。以上(一)至(六)项合计追缴税(费)(略).12元。限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各项税(费)上缴国库,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缴各项税(费)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依法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追缴。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对其作出的岳楼地税楼处字[2010]第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岳楼地税楼处字[2010]第X号税务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x元,由执行人岳阳市隆盛某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