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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国土资源局、杨某乙与蔡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该县X村X路。

法定代表人: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卫忠,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杨某乙,男,l9(略)(略)年(略)月(略)(略)日出生,(略)族,私营业主,住(略)(略)省(略)(略)市X镇(略)(略)路(略)(略)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诉人):蔡某,男,19(略)(略)年(略)月(略)(略)日出生,(略)族,居民,住(略)。

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华容国土局)、杨某乙与蔡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岳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华容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华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容国土局、杨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容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段卫忠、杨某乙以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铁霞

审判员贺冀平

审判员邓怡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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