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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谈X妮与被告马X勃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谈X妮,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号,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马X勃,男,1982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区X镇X村民。

原告谈X妮与被告马X勃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谈X妮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谈X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谈X妮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谈X妮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g_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利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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