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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X亚与被告南X党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史X亚,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南X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

原告史X亚与被告南X党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史X亚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X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X亚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g_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利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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