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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甲,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陕西X工程公司食堂管理处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崔某甲之父亲。

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大街X号。

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1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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