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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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2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德军、张如云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德军、张如云与被告人丁某家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刑事部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杀人罪

2008年12月16日晚22时许,周某甲、吴某(均已判刑)在岳阳市X路“梦之岛”网吧与他人发生争执。周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丁某、“昌泽”、“胖子”(均在逃)等人。被告人丁某等人带凶器赶到“梦之岛”网吧与周某甲、吴某等人汇合后,被告人丁某、周某甲等人均持刀追砍段权发(被害人)的背部、臀部。当段权发跑至沃尔玛商场后门“先科”网吧往站前路方向斜对面的马路上时,被“昌泽”追上,周某甲冲上前持弹簧刀对段权发左大腿刺了一刀,被告人丁某等人随即围上来对着段权发乱砍乱打,后周某甲又持弹簧刀对着段权发的左胸部猛刺一刀,被告人丁某等人便迅速逃离现场。段权发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2010年2月9日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寻衅滋事罪

2008年6月17日,刘某乙(已判刑)因收取保护费一事与黄某某(被害人)等人产生矛盾。当晚7时许,刘某乙纠集被告人丁某等人,在岳阳大道中南大市场红绿灯处将黄某某等人乘坐的等人面包车强行拦住,被告人丁某、刘某乙、周某丙等人持砍刀、钢管冲向驾驶室,对着黄某某一顿乱砍,并将该车挡风玻璃、轮胎、反光镜打烂,之后,被告人丁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李某己的伤情为轻伤,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砸烂的面包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为359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同案人周某甲、吴某、刘某乙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为报复而故意杀死他人;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私有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辩称自己虽持了刀,但没有砍伤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

2008年12月16日晚,吴某(已判刑)认为有人在追求他女朋友李某丁,便打电话给周某甲(已判刑),要其赶到岳阳市X路“梦之岛”网吧帮忙找出追求其女朋友的那个人。之后,吴某断定沈某某(李某丁某事)是追求李某丁某人,即和周某甲与沈某某、段权发(李某丁某事、本案被害人)发生纠扭,后被他人制止。吴某认为沈某某会喊人来帮忙,便要周某甲打电话喊人来,周某甲分别给被告人丁某及“昌泽”、“胖子”(均在逃)等人打电话,要他们带凶器赶到“梦之岛”网吧汇合。被告人丁某、邀“小墨”、“飞飞”与周某甲及“昌泽”等人会合后,被告人丁某等人便问吴某要搞哪个人,吴某转身看见段权发站在网吧门口,便指着段权发说:“就是他,给我搞(打的意思)”。周某甲即上前抓住段权发的衣领,将其往马路上拖,“胖子”等人也上前去抓段权发,段挣脱周某甲等人往图书城方向跑,被告人丁某及周某甲等人即上前追砍段权发的背部、臀部,当追至沃尔玛商场后门时,“昌泽”追上并抱住段权发,周某甲上前持弹簧刀对段权发左大腿刺了一刀,被告人丁某等人随即围上来对着段权发乱砍乱打,在打斗中,段权发抓住“小墨”的飞鹰砍刀对抢,此时周某甲又持弹簧刀对着段权发的左胸部猛刺一刀,后被告人丁某及周某甲、吴某、“昌泽”等人迅速逃离现场。段权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2010年2月9日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证人娄志斌、李某丁、沈某某、刘某戊等人均证实,2008年12月16日晚上11时许,在“梦之岛”网吧,周某甲、吴某与沈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吴某要周某甲打电话说喊人来,周某打电话给朋友说“你们快到‘梦之岛’网吧来,我出事了,记得带东西”。不久,七、八个伢子在“梦之岛”网吧前的马路上追砍段权发的情况。

2、同案人的证词。①吴某证实,在“梦之岛”网吧,他和周某甲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要周某甲喊人来帮忙,当他下楼后见周某六个伢子站在网吧门口,问是哪个,他指着被害人段权发说“就是他,给我搞”,周某甲等人就拖、追、砍、打被害人。后他与周某甲到了华瑞大酒店,发现周某甲在洗一把小猎刀,周某拿刀捅了那个伢子。②周某甲证实,他打电话叫来丁某及“昌泽”、“胖子”,丁某带了两个伢子,追被害人时丁某持杀猪刀砍了背部,他持小猎刀捅了那个伢子两刀。

3、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段权发的死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4、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证实,经提取周某甲衣服上的血迹一份、受害人段权发的血样一份、被告人周某甲血样一份送鉴,被告人周某甲衣服上的血迹系受害人段权发所留。

5、本院(2009)岳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周某甲、吴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6、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印证、吻合。

二、寻衅滋事

2008年6月17日,刘某乙(已判刑)因收取保护费一事与黄某某(被害人)等人产生矛盾,当晚7时许,刘某乙纠集被告人丁某等人,到市区八字门将黄某某、李某己(被害人)的游戏机砸坏两台后,又邀集周某丙、“大林伢”、涂某、朱石移(在逃)等十多人,准备了砍刀、钢管等凶器,分乘三辆出租车,欲找黄某某、李某己等人报复。当行至八字门派出所附近时,刘某乙发现了黄某某等人乘坐的金杯牌面包车,便开车追赶,在岳阳大道中南大市场红绿灯处,刘某乙等人将面包车强行拦住,李某己见状下车便跑,涂某、朱石移、“大林伢”等人持砍刀、钢管对其一路追砍,被告人丁某、刘某乙、周某丙等人则持砍刀、钢管冲向驾驶室,对着黄某某一顿乱砍,并将该车挡风玻璃、轮胎、反光镜打烂,之后,被告人丁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李某己伤情为轻伤,黄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砸烂的面包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为359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的证词,①刘某乙证实,在岳阳大道中南大市场红绿灯处,他们将李某己的车拦住,丁某和“小林伢”将驾驶室的玻璃打烂,他持刀将司机的左手臂刺伤,其他人上来对车和车内人员一顿乱砍;②周某丙证实,在岳阳大道中南大市场红绿灯处,他们将李某己的车拦住,他们都下车,对车和车内人员一顿乱砍、乱砸;③赵永新证实,他们有二十多人参加了打、砸车和车内人员,是以刘某乙、涂某为主邀集的。

2、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7日晚8时许,他在岳阳大道巡逻,发现一台金杯面包车被砸烂,三个年轻伢子被砍,他立即报了警。

3、被害人李某己、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6月17日晚8时许,他们一行五人乘金杯面包车外出,当行至岳阳大道珍珠山附近时,被三台车拦住,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持刀将他们砍伤,车子砍烂,为首的是一个叫“龙婆”的。

4、估价鉴定书、伤情鉴定证实,被砸烂的金杯面包车损失价值共计3590元;被害人李某己、黄某某的伤情分别为轻伤、轻微伤。

5、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某乙被判处刑罚情况。

6、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印证、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及其同伙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凶器故意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丁某还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私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在共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丁某辩称自己虽持了刀,但没有砍伤被害人。经查,被告人丁某应周某甲邀约后又邀“小墨”、“飞飞”持械赶到现场,并参与追砍被害人段权发的事实,有丁某本人的供述,有同案人周某甲、吴某的证实,证据间彼此印证,情节吻合,足以认定。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作用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伟良

审判员李某球

审判员汤洪清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喻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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