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张某用社。
被告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光大缫丝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明书,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张某用社诉被告徐州光大缫丝有限公司、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张某、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铜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张某用社借款本金364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1年6月11日的利息计(略).94元与自2011年6月1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二、被告徐州光大缫丝有限公司、陈某甲、陈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人民陪审员王平彦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