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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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京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庾信用社,住所地(略)。
负责人朱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戚应龙,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庾信用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可能与被告华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庾信用社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定波
审判员姚某君
审判员王剑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