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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柳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住所地(略)。

负责人吴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岳阳分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中凯公司以与沃尔玛岳阳分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某波

审判员姚孟君

代理审判员王剑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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