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柳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住所地(略)。
负责人吴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岳阳分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中凯公司以与沃尔玛岳阳分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某波
审判员姚孟君
代理审判员王剑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