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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吴某诉被告曾某、王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

被告曾某,男。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曾某、王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0年10月16日,被告曾某向原告吴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0年12月16日还清借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曾某未偿还借款,被告王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吴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某偿还借款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3500元;被告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同意在201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吴某借款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3500元,合计x元;

二、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6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89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789元,被告曾某、王某自愿负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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