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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彭某乙与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乙,女。

被告李某,女。

被告陈某,男,系李某之夫。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乙与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陈某返还借款4.74万元及支付利息1.3272万元。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06年1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彭某乙出具借条借款5.05万元。此后,被告李某向原告彭某乙返还借款3100元,尚欠x元未予偿还。被告李某、陈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陈某同意共同偿还原告彭某乙借款4万元,在2011年5月18日偿还2万元,余款2万元在2011年5月28日前偿还,逾期则按借款总额x元予以偿还;

二、原告彭某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5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9元,原告彭某乙自愿负担669元,被告李某、陈某自愿负担6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伟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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