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男。
被告曾某,男。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曾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原告胡某长期与被告曾某、张某进行大理石原材料购销业务。2010年8月20日,被告曾某、张某与原告胡某结算后,被告曾某在供货单上注明欠款6000元。2011年3月7日,被告曾某、张某与原告胡某再次对前期所欠货款进行结算时,被告曾某向原告胡某出具了一张某货款x元的欠条,但未将2010年8月20日被告曾某在供货单上注明欠款6000元的欠款凭证收回。被告曾某、张某实际欠原告胡某货款x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曾某、张某于2011年6月25日向原告胡某支付了货款x元。原告胡某请求判令被告曾某、张某支付货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张某同意支付原告胡某货款及损失x元,扣除2011年6月25日支付的货款x元,余款3500元在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47元(已减半),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鹏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