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月9日被抓获并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2011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人申某甲之女。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申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申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以“被害人刘国套的死与其没有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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