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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袁晓东、袁中和(均已判刑)三次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舞钢市院岭龙山纺织科技园施工工地,共盗取价值2826.25元的沥青。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袁晓东、袁中和(均已判刑)三人携带撬杠,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舞钢市院岭龙山纺织科技园施工工地,盗窃该工地施工用的价值1190元的沥青680斤,后以680元的价格卖给舞钢市朱兰亨信防水材料店的黄某博(已判刑)。(二)、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袁晓东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舞钢市院岭龙山纺织科技园施工工地,盗窃该工地施工用的价值428.75元的沥青245斤,后以245元的价格卖给舞钢市朱兰亨信防水材料店的黄某博。(三)、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袁晓东携带撬杠,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舞钢市院岭龙山纺织科技园施工工地,盗窃该工地施工用的价值1207.5元的沥青690斤,后以830元的价格卖给朱兰恒发防水店的李长江。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情节与同案犯袁晓东、袁中和供述,证人李××、董××等人的证言相吻合,并有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价值共鉴定为2826.25元的结论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3次共计价值282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跃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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