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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朱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朱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27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88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鉴定费人民币108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3080元,扣除被告朱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被告朱某应另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080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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