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钟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1)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剑、代理审判员刘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汨罗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财险汨罗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吴定波
审判员王剑
代理审判员刘霁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