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且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故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宋峗